


5月1日,标志着我国诉讼制度重大变革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实施。根据该《意见》,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将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作为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有哪些新举措让立案工作从审查的“关口”变为服务的“窗口”呢?记者昨天为此作了采访。
当事人“心中有数”
“立案登记制从今天开始施行,为了方便当事人起诉,我们根据前期探索研究、针对不同案件类型推出了立案材料清单。”钱光文是上海三中院立案庭庭长,他边介绍边从导诉台取来几份表格样式的清单,“我们根据一审行政案件的不同类型,归纳制作了3个样式清单:作为类行政争议、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类行政争议、赔偿类行政争议。当事人在诉讼服务中心递交起诉材料时,可以领取不同类型的《清单》,按照清单上列明所需材料,一一对应勾选,就能清楚地知道起诉材料是不是齐全。”
清单列明了起诉状、被诉行政行为类型、被诉行政行为材料和诉讼主体证明材料等几个方面10多项基本要素。“由于三中院和知产法院合署办公,我们也制作了知产案件登记立案材料清单。”钱光文介绍,“具体操作流程方式与行政案件类似。”
避免往返“多跑腿”
增设了清单,方便一次性告知,但当事人一时弄不明白怎么办?钱光文介绍,“我们制作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登记立案清单填写说明》,并安排特定的导诉员给予指导。另外,相关的《填写说明》和《清单》均可在三中院门户网站下载。网站还提供了立案功能,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网上立案,这样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提高了效率。
保障“无障碍”诉权
在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确保当事人能够“无障碍”地行使诉权,该院如何避免行政案件立案中存在的“久拖未决”的现象呢?据悉,三中院出台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登记立案工作实施办法》,还对可当场立案、缺少材料不能当场立案、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以及不予立案等情况,分门别类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立案接待人员核对清单和材料后,根据当事人递交材料情况分别办理手续:其中,能够判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出具登记立案法律文书;因缺少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能当场立案的,给当事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内容、材料和期限,在期限内补正符合起诉条件的,给予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先行接收诉讼材料,出具收受起诉材料告知书,编立文号,告知七日内作出答复,七日内仍不能确定的,应先行立案,做到“全程留痕”,杜绝以材料不全为由拖延立案。只有在递交起诉材料不符合规定,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才裁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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