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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上海站 > 上海园区招商 > 上海浦东合庆工业园区
  • 上海浦东合庆工业园区
关注度: 5968  发布时间:2016-05-19
主导产业: 物流仓库产业 汽车汽配机电 生物医学科技 电子信息IT行业 光伏机电 现代服务
园区面积:4.52平方公里(已开发0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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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环境

  气候

  浦东合庆工业园区属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四季分明,日照充足,雨水充沛,生态环境良好。

  平均风速3.5米/秒左右,最大风速20米/秒左右,

  平均气温16.8℃,极端气温38.4℃;

  年降雨量1337毫米;

  年日照量1791小时;

  平均气压1015.5百帕;

  地质

  浦东合庆工业园区地处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地貌形态单一,地势平坦,地面标高约3.7-4米左右。

  工业区境内水系发达,淡水资源丰富。地下稳定水位在10米左右,河道一般水位2.5米;

  工业区潜水含水层顶板埋深2-5米,厚度介于3-10米,矿化度1-3克/升,水温12-15℃;

  工业区IV承压含水组顶板埋深150—170米,厚度30—70米,矿化度小于1克/升,总硬度为16—25德国度水温23--24℃;

  园区介绍

  上海浦东合庆工业园区位于浦东新区东部,龙东大道、浦东运河、张家浜、东川公路环绕四周,始创于1993年,规划总面积4.52平方公里,现已完成开发建设3平方公里,吸引投资额超80亿元,进驻中外实业型企业近90家,其中,投资额超亿元的有15家,国内外知名的东方希望集团、海马汽车集团、库柏(中国)投资公司、河南金龙集团、万丰奥特集团等都在园区投资建厂或成立集团总部,园区总人数超过6000多人。2006年,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列入上海市41个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之一,被上海市命名为26个市级开发区之一。园区以其独特的优势,接受陆家嘴、金桥、外高桥和张江等国家级开发区的辐射,已形成“汽车及零部件”、“电力、电子、电气及通讯器材”、“新型材料、新型设备”、“现代物流”、“医疗器械”、“光电子”等六大产业板块。2006年被浦东新区命名为“上海张江高科技产业东区”,成为国家级开发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地处园区内,占地面积110公顷,规划总投资12亿元的上海张江现代医疗器械园已初具形态。

  园区将致力打造一个以利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以利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培育、以利于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基点,具有独特景观和丰富的现代居住文化环境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及研发、孵化和区域总部基地。

  区位优势

  合庆工业园区拥有“海陆空”的交通便利,浦东国际机场、浦东铁路、龙东大道、A30、外高桥港区、洋山港为园区提供了绝无仅有的交通优势。

  公路:三纵三横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组成合庆主要公路网络,龙东大道、高科东路、华夏路将园区和城市环线、张江高科技园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世博园区紧紧串联,远东大道(A30)、东川公路、临空路又使园区与浦东国际机场、外高桥港区、川沙新城交通便捷。与园区近邻的沪  崇苏大通道与江苏、崇明连通后,将进一步加强上海与江苏的密切联系。

  铁路:距上海铁路新客站25公里,即将建设的浦东铁路穿越合庆镇域,铁路运输不出合庆就可完成,近在咫尺。

  地铁2号线向浦东机场延伸后,华夏路站、三甲港站将为园区居住人员的出行提供便利。,

  水路:浦东新区水路运输主干道浦东运河南北横穿园区,贯通外高桥,与川杨河、黄浦江、长江相通。外高桥港区相聚仅12公里,洋山港的开港更使园区的内外水路运输便捷自如。

  航空:浦东国际机场是亚太地区航空运输的枢纽,航线四通八达,与园区仅仅相距8公里,航运迅捷。

  配套设施

  供水:园区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均采用浦东新区自来水公司循环网供水,园区内铺设输、配水管管径为Φ200mm – Φ500mm,地区服务压力120Kpa(1.2Kg/m2)。水质符合GB5749-85国家饮用水标准。

  供电:园区电力由华东电网调度供电,园区内规划配置35KV变电站二座,配置10KV开关站四座。目前园区已建成35KV变电站一座,和10KV开关站三座。

  园区供电参数为:

  电压误差范围: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 -7%;220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 -10%。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 -10%。供电频率:50Hz。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的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为+0.2Hz - -0.2Hz,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的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Hz - -1.0Hz。

  供电等级

  低压供电: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KW及以下的,可采用低压单相220V供电。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350KW以下或最大需量在150KW以下的,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380V供电;

  10KV供电:用户用受电设备总容量在6,300KVA以下的,采用10KV电压供电;

  35KV供电:用户用受电设备总容量在6,300KVA至40,000KVA的,采用35KV电压供电;

  通讯:园区内规划电话容量2万门。园区内已有一座远端机房,可提供多种通讯服务,包括电子信箱、PDS综合布线、租用专线、可视图文、无线寻呼、移动通讯、用户传真、卫星通讯、数据通讯等服务。

  蒸汽:园区规划实施集中供热,具体各项参数待定。

  雨水排放:园区已经建成完善的排水管道系统,道路下已经铺设Φ450mm-Φ800mm等多种规格的雨水排放管道。

  污水排放:园区已经建成1座污水泵站,每天排放能力为5,000立方米,污水由泵站输送至上海市南区污水总管至白龙港集中处置。区内污水排放企业应结合总量控制的要求,污水排放执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第一类污染物执行该标准中(表2)的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执行该标准中(表4)的二级标准,以及部颁《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

  供气:园区使用天然气,天然气管网与浦东新区大市政管网接通,采用用户调压的二级制供气方式。天然气采用1.5-0.6MPa(表压)输气,0.4-0.2MPa(表压)配气。
  浦东新区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

  一、金融业

  (一)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1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新区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自用办公楼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的补贴,后三年给予1.5%的补贴。

  对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其他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新区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用于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学。

  二、物流业

  (一)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仓储类物流企业,其货物仓储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其他仓储类企业从事货物仓储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其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货物运输、装卸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信息服务业

  (一)对新引进的经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其实现的相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其实现的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自主开发网络游戏软件产品企业,其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信息技术产业化投资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商贸服务业

  (一)对新引进的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规划的中心商业圈、特色商业圈内新引进符合新区商业规划与业态导向的商业零售及服务企业,其增加值、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并择优提供贷款担保支持。

  (五)对新办投资规模大、功能效应好的专业要素市场,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

  (六)对新区专业要素市场内新引进的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五、会展旅游业

  (一)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二)对连续在新区举办3次以上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专项补贴。

  (三)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专业旅游公司,从事旅游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六、中介服务业

  (一)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为新区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五)对新引进属新区鼓励产业的国家级和市级行业协会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补贴,其中国家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市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六)鼓励新区重点楼宇业主整合资源,三年内按不超过楼宇内企业年度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的5%给予楼宇业主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文化传媒业

  (一)对新引进的新闻出版类企业,从事新闻出版业务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从事政府扶持的文化经营活动的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原创设计工作室”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八、总部经济

  (一)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九、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等财政补贴时,以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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