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由于国家相关政策和税率变动较快,具体请以咨询园区招商中心为准:58004188,68014811,68014881。
增值税方面: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增值税的税收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免征本企业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扣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时,其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已纳增值税。[(国税发(1999)171号)]
2、使用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各钢铁企业生产的钢材加工的产品用于出口的,视同“进料加工”享受“免、抵、退”的税收政策。[(国税发(1999)68号)]
3、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税种免征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
4、对生产企业出口下列四类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a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条件,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a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a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b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c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a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b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c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d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