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跨国性地区总部设立的相关扶持政策
一、成立条件
1、投资性地区总部
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若要认定国家级地区总部注册资本需达到1亿美元);
2、管理性地区总部
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二、上海市政策
1、开办资助
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2、租房资助
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每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3、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
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三、闸北区政策
1、财政扶持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前三年给予100%的扶持,后七年给予50%的扶持。
2、装修补贴
对新引进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我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根据其租赁期限及租赁面积给予装修补贴。凡租赁期限满3年且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50—100万元人民币,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装修补贴可另议。
3、培训补贴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其员工进行以提高技能为主的培训,按全年培训总费用的30%补贴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如已享受相关财政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部分
国内著名企业(集团)总部
1、财政扶持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的国内著名企业(集团)总部、地区总部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前二年给予10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2、房屋补贴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的国内著名企业(集团)总部、地区总部在本区购买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50万元)。
第三部分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一、房价补贴
针对企业类型:
1、国内外著名服务外包企业(集团)
2、国内外著名物流企业(集团)
3、国内外著名信息技术企业(集团)、研发创意企业
4、国内外著名人才服务企业(集团)
5、国内外著名计算机集成和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集团)
6、证券、基金、期货等非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
享受政策: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且税收属地的国内外著名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本区购买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2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20万元)。
二、针对金融服务业的相关配套政策
1、对新引进的且税收属地的(下同)证券、基金、期货等非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或金融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2、对新引进的证券、基金、期货等非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在本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2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20万元)。
3、对新引进的证券、基金、期货等非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贴。
4、对新引进的证券、基金、期货等非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按到位注册资本3‰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50万元)。
5、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前三年给予10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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