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化工区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对经化工区开发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建设性、生产性、配套性项目给予适当补偿,以加快区域内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
化工区内税收优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化学工业区行政审批制度
为改善化工区投资环境,化工区减少了不必要的审批内容和程序,对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限进行压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如规划的"一书两证"审批原有时限为105个工作日,现为20个工作日。平均每个环节压缩了2/3的时间,整个基本建设的审批时间由原来的近6个月压缩为2个月。
化工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需15个工作日,增加经营项目或变更投资额等只需8个工作日。企业设立和变更经营范围、投资额、名称、注册地址等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化工区管委会经贸处负责办理。
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A、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B、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免税优惠待遇:
A、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冶金、化学、建材工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
B、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税待遇。
A、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税。其中,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按照15%的税率征税的企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
B、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在以后的三年之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税。
三、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免税、减税待遇:
1、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所得税的40%;再投资扩建或者新建产品进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
3、外国政府和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外国企业为中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免征所得税。
5、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免税目录范围内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6、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