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高新区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一)公共服务和研发中心
1、新引进的国家级、部市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部市级研发中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主要用于购房、租房等。
2、对认定的专业技术平台,按对外服务金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对使用平台的单位,按使用平台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市级、区级行业协会及专业学会在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超过每天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补贴,其中国家级不超过400平方米,市级不超过200平方米,区级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二次创业
对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其投资、注册资本或销售收入不少于1亿元的制造型企业、企业总部,总投资、注册资本或年销售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的研发型、服务型企业
1、租房按三年租金,不超过0.2元/平方米/天进行补贴。
2、购买土地、厂房或办公室的,不超过相关购房交易税费50%的补贴。
(三)孵化器建设
支持专业孵化器,不支持综合孵化器。
1、构置专业公用实验设备,不超过50%。
2、各类科技公共服务或中介服务不超过50%的费用补贴,包括创业导师、信用中介服务、企业财务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认证中介服务、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
3、孵化器参与或组织国内外技术创新活动、交流与合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补贴。
4、经评估的孵化企业自企业孵化之日起,按每家不超过200平方米计算,房租金一年100%补贴,第二年50%,第三年25%。
7、软件类孵化企业:
软件产品测试、登记、认证等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四)技术创新交流与重大活动
1、企业改制和上市
企业改制成功补贴15万;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最高支持50万元;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最高支持2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支持200万元。在深圳上市15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另外资助100万元。
2、标准化建设
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度的高新区内单位,给与10-100万元;承担国际标准修订、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的高新区内单位,给予10-30万元;承担国家标准修订、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和修订的高新区内单位,给予2-10万元;对承担行业标准修订、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高新区内单位,给予1-8万元。
企业创新联盟中牵头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成员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3、创新集群和创新联盟发展活动
综合性科技文化活动不超过50%补贴;规模300人以上的专业性国际会议或论坛,对国际性的科技科普活动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30%,总额不超过50万元;国际、国内专业性会议、论坛或产业创新联盟活动的费用单项活动不超过5万元。
4、组织或参与国内外技术创新活动、交流与合作
鼓励园区企业围绕园区形成特色产业而进行的分析和研究并形成产业发展报告和创新集群分析报告,根据需要酌情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