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引进属于先进制造业中主导产业的大型企业、现代服务业中的大型商贸企业和大型总部经济实行财政扶持政策,扶持企业用于自主创新、引进人才等方面,额度按企业实际入区级库的地方财政相关收入实行第一年不高于80%,第二、三年不高于60%扶持,但对重大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1、凡新引进属于先进制造业中主导产业设备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大型企业;
2、对年营业收入达20亿元以上或超过1000万元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型总部经济;
3、对经营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的特定商贸行业。
二、对新引进属于旅游、现代物流等行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三、对培育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1、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且当年对本区地方财政贡献(扣除区、镇、园区财政扶持)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0万元;
2、对新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且当年对本区地方财政贡献(扣除区、镇、园区财政扶持)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10万元;
3、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的企业,且当年对本区地方财政贡献(扣除区、镇、园区财政扶持)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10万元;、
4、对通过续评保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每次续评后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5万元,对通过续评保持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每次续评后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3万元。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企业按技改投资额财政奖励;
1、对落实市“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研究开发节能节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项目及推广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重点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但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重点耗能企业应用节能节电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项目,按项目技改额的6%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但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5万元;
3、对获国家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附则
1、已享受《关于完善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中相关扶持政策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2、凡涉及到享受产业扶持的企业,税务登记必须在本区内;
3、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4、若国家、市政府实行新的财税体制改革政策,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