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改革创新与现行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改革还能不能突破前进?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检验检疫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徐金记在两会上呼吁,国务院应尽快制订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以确保在法治轨道下充分推进改革创新。
徐金记表示,上海、深圳等地均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对存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层面法律障碍的情形下如何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行改革作出了规定。但在全国层面,针对行政机关特别是中央直属机构在改革创新过程中遇到法律障碍,却仍缺乏有效的路径指引。
“缺乏制度保障,往往会在想要改革的时候不知如何改革,甚至最终无法改革。”徐金记说,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在改革实践中已出现思想顾虑,并遭遇制度障碍和机制缺陷。
徐金记表示,出台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是深化改革的需要。“通过条例明确激励保障措施、责任豁免机制,明确改革创新工作的基本程序,将有利于激发各级行政机关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他呼吁,改革创新条例应当明确“简政放权”、建立“放、管、治”三位一体监管格局的指导思想,并明确改革创新的基本程序。“各级行政机关实施改革创新,必须将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集体讨论决定和效果评估作为法定程序,保障改革创新的科学合理;同时,解决改革创新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要有程序规定。”
同时,该规定应明确对于改革创新的激励保障制度,并明确监督机制,在鼓励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改革创新的同时也应当明确上级部门的监督责任,对违背指导思想、不遵循基本程序开展的“改革创新”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
徐金记还建议,改革创新条例还应明确责任追究。“允许试错、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必须是有条件的,”他强调,在建立部分免责机制的同时,应以制度形式明确,对以改革创新名义牟取私利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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