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16日在中国政府网上公布。新版负面清单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负面清单缩减至百项以内,与第一版190项相比,“瘦身”一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2015年4月8日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同时废止。《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将于2017年7月10日起,同步实施、统一使用新版负面清单。
从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实施的第一张负面清单190项特别措施,减少到了2014版的139项,再到2015版的122项,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持续缩短,与中国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密切相关。
新发布的2017版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首次将条目缩减到了100条以内。与上一版相比,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整合减少了4条。进一步开放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文化等领域。
比如,在制造业,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的条款删除;在交通运输业,将公路旅客运输属于限制类的条款删除;在金融业,将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提出申请前应在中国境内开业一年以上等条款删除等。
在文体娱乐业领域,将“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调整为“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同时,“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也被去掉。
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大幅提高了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的水平,自发布全国首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后,目前,上海自贸区90%左右的国民经济行业对外资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超过90%的外资企业通过备案方式设立。
商务部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4月,上海自贸区累计设立外资企业8734家,吸收合同外资6880亿元人民币。上海经验推广后,广东、福建、天津3个自贸区累计设立外资企业12712家,吸收合同外资11357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4个自贸区以十万分之五的国土面积吸引了全国十分之一的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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